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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林草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促进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新时期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平台支撑,我局对《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林科发〔2011〕29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草原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经认定后,须编制5年为一周期的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等分支机构;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纳入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分支机构应当跨区域设置,且分支机构所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不低于工程研究中心主体依托单位的认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

第十九条 建立交流服务机制。工程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成果对接、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活动,每年应当组织本领域内产学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填报年度总结绩效表(见附2),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

第二十一条 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置与调整、主任任免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当经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当多渠道创造条件,保障经费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3年为1个评估周期,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评估,主要对工程研究中心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条件能力、管理机制、产出贡献、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估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估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令其整改,若整改1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则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林科发〔2011〕2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1.国家林业草原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总结绩效表

附1

国家林业草原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摘要
  二、背景和必要性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申报单位概况
  (二)建设条件(包括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三)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四)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一)主要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三)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一)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二)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三)建设周期与进度
  (四)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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