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和造林良种使用率,推动我省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种子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境内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确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确定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林木种苗总站负责。
第四条 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按照林木良种生产单位申请,省林业厅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五条 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1人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5年以上;
(二)基地建设树种为主要用材林树种、珍贵树种、乡土阔叶树种、经济林树种、能源林树种、防护林树种等;
(三)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
(四)基地面积不少于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并具有一定发展空间;
(五)严格按照林木良种基地的技术规范建设,有技术支撑单位;
(六)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林木良种证》。
第六条 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建设树种、规模,基地布局,生产管理、发展潜力、工作基础、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路线与开展科研情况以及与科技支撑单位合作情况等);
(二)《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
(三)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
(四)林权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良种证》;
(五)法人证书;
(六)技术协作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七条 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职责:
(一)制定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建设任务;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林木良种宣传工作,打造林木良种品牌;
(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八)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技术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技术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九)每年年底前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作业设计。
第八条 省林业厅对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九条 省林业厅每年参照《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定期对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年度生产建设任务完成、基地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省林业厅将取消其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总结和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三)生产的林木种子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
(四)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
(五)基地管理混乱,人员责任不清、技术实施不到位,难以完成基地建设任务;
(六)挪用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没有规定的,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