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28日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及其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提交以下材料:第三章 审核和发证
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第四章 延续、补发和变更
第十八条 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延续许可证的申请。申请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按被许可人分别建档,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延续申请材料、变更申请材料和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以及监督检查材料。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福建省林业厅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