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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出台竹木加工企业退税用于原料林建设新政策

   日前,丽水市府办转发了由丽水市林业局、财政(地税)、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竹木加工企业退税用于原料林建设的意见》。
   《意见》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竹木加工企业,必须按税务部门返还企业的增值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的60%的比例标准,上缴到政府部门统一开设的原料林建设资金专户。原料林建设资金专户实行分企业台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工业原料林的建设。

   日前,丽水市府办转发了由丽水市林业局、财政(地税)、国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竹木加工企业退税用于原料林建设的意见》。
   《意见》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竹木加工企业,必须按税务部门返还企业的增值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的60%的比例标准,上缴到政府部门统一开设的原料林建设资金专户。原料林建设资金专户实行分企业台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工业原料林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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