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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竹产业综合整治提升行动 企业验收标准

安吉县竹产业整治环保规范

为切实提升竹产业产品品质,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竹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着力改变低、小、散、乱的现状,特制订本规范。

一、环保手续要求

(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办在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地等生态功能红线区内;

(二)企业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需限期补办手续;

(三)企业必须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通过县竹木制品企业整治验收的,视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四)企业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年检,无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二、企业生产要求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设备、工艺、原材料等需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二)企业的产能需与环评及环评批复一致;

(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水平需与环评及环评批复一致。

三、污染物排放要求

(一)废水排放要求

1.有废水排放的企业,染色厂等必须配套与处理能力匹配的废水处理设施,竹拉丝、有蒸煮工艺的企业需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的必须配置与产能符合的收集系统,及相关处置、运输协议。

2.直排企业废水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可以直排,纳管企业需将废水处理至CJ3082-1999《污水排至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纳管排放,企业废水排放方式需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致。

3.企业生活污水需统一收集,有纳管能力的需纳管排放,不具备纳管条件的要配置专门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废气排放要求

1.企业锅炉不得使用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橡胶塑料等重污染燃料,必须使用电能、天然气、液化气、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

2.企业燃料必须有专门固定放置场所,不可露天堆放,堆放场地地面必须硬化、三面围墙、上有屋顶。

3.使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需配备布袋除尘设施,烟气经处理后达到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达标排放。

4.竹工艺品厂、竹地板厂等有打磨、抛光工艺产生粉尘的企业,需配备与规模匹配的除尘设施对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与处理,处理可采用重力沉降室、布袋收尘器等设备。

5.竹工艺品厂、竹地板厂、染色厂等有喷漆、喷胶、染色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需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等处置工艺,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排放。

(三)固废处置要求

1.拉丝厂竹屑、竹地板厂竹粉及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竹制品下脚料等固废需堆放设在室内,场地应保持整洁,防治造成二次污染;

2.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站内脱水后打包暂存于室内,暂存场所需地面硬,做好防渗、防漏、防腐措施,并配置导流沟至污水处理站,场地三面有围堰,一面出口有隔离,场地上需有屋顶,能做到防雨,污泥要定期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置。

3.废活性炭、漆渣等危险固废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企业暂存场所需地面硬,做好防渗、防漏、防腐措施,并配置导流沟至污水处理站,场地三面有围堰,一面出口有隔离,场地上需有屋顶,能做到防雨,同时设置标识标牌。油漆桶、胶水桶、染料包装桶等需与供应单位签订回收协议,或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但堆放场所与危险废物相同。

四、环保基础设施要求

1.企业厂区布局必须合理,企业拉丝、染色、蒸煮、打磨等工艺必须在室内进行,企业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需有明显隔离,拉丝厂毛竹等原料需堆放在室内,日常卸货需在室内进行,并做好隔音措施,防治卸货时噪声污染。

2.企业污水管网需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按规范设置全厂范围内的管网,明确雨水排放口、设置污水阳光排放口,原则上一厂只能有一个雨水排放口、一个污水排放口,污水管网需采用明管的方式,已实施暗管的需提供管网测绘图。

3.拉丝厂、地板厂等委托其他单位处置废水的企业,对蒸煮废水、炭化废水、染色废水及其它特殊废水需进行单独收集。废水应从设备(施)排放口采用可控阀门经专用管道(PE管等)排入相应的废水收集池,收集池容积不少于48h的废水量,收集池采用地埋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专用收集池,并做好防腐、防渗,设立明显标识,做到安全防护。

4.拉丝厂、染色厂、地板厂等企业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需硬化,做到防渗、防漏、防腐,周围要做好围堰(水堰),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沥干区域的废水采用配有镂空盖板的明沟(防渗漏)收集,车间外采用专用管道(PE管等)经格栅井排入废水调节池。

5.废水产生企业需设置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不少于全厂一天的废水量。

五、日常管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专门的环保管理岗位,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运行管理实施质量控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及运行质量。

(二)配备固定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三)为保证污染物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做到达标排放,在运行过程应定期采样分析,无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确保一年有一份齐全的监测报告。

(四)建立企业环保档案,企业环评、环评审批、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能随时提供。

(五)要做好各类环保台帐的记录,要建立污水运行台帐、锅炉运行台帐、固废管理台帐等,便于环保核查。

安吉县竹制品企业质量控制及生产技术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安吉县境内从事竹制品行业的企业对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工厂设计与设施、人员等基本要求。对于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竹制品如竹地板、竹胶板类,可另行参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

二、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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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环节控制

1.原辅材料及验收

1.1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备案表》,对关键原辅材料采购应如实记录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量、联系电话。1.原辅材料及验收

2.2企业应对每批原辅材料入库前必须经过专人验收,验收人员应明确采购质量要求,形成《原辅材料验收表》。采购半成品、胶黏剂或着色剂等重点材料应向供应商索取资质证明和相关质量检验报告。如涉及食品相关的竹制品还应索取QS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一同归档保存。

2.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明确、参数设定合理(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安全等)。加强生产过程的关键工序控制,设立专人巡查,检验半成品及成品质量是否达标,并做好相应的品质检验记录。

3.关键工艺要求

①染色或碳化

染色或碳化企业必须严格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染色或碳化设备并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设施,染色企业必须使用无毒无害符合竹产品标准要求的染料, 每次染色或碳化,必须严格控制被染色或碳化材料的量以及染色染色或碳化时间和温度,确保材料颜色一致,不褪色。

②干燥

干燥应设置专门的干燥设施和场所,应控制好干燥时间和干燥温度,干燥场所应设有温度计。干燥后进行平衡处理,控制竹产品含水率。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保持内部洁净无粉尘,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③编织

具有编织工序的竹产品企业,必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编织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方可上岗, 在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及时将不合格原材料替换,及时调整原材料的色差,方位,规格,尺寸,保证编织品的图案清晰、光滑平整、紧密牢固。

④压制

压机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压机的操作规程,熟知产品生产所需工艺参数,必须使用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胶黏剂进行压制,严格控制设备温度及压制时间,及时对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做好记录。企业需安排压机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⑤油漆

企业必须建立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油漆产品的质量控制方法,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知化学品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检测方法,确保产品在油漆生产工艺中生产安全,质量稳定。

4.出厂检验

1.企业必须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厂检员,至少2名及以上,明确厂检员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职责。

2.厂检员应熟悉生产工艺、检验标准,熟悉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3.厂检员有变动,须再次培训。

4.出厂检验必须按照国家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及时向上级(品管部)反馈,做好原始记录工作,形成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做好溯源台账,一同归档保存。

5.企业对于竹产品标准中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相关指标,如甲醛含量、释放量、重金属、微生物、芳香胺等指标必须进行严格检测合格后方能出厂,企业无检测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验报告归档保存。

6.产品经过检验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要求方可包装入库,待销售。

5.包装

1.企业应采用适合本产品的包装材料,在正常的储运条件下确保包装的产品完整无损。

2.包装前产品上的灰尘及其他脏物必须清除干净,整个包装过程必须注意清洁,以保证包装质量。如食品相关产品包装人员应具相应的健康证明,且穿戴经消毒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等。
3.装入箱内的产品必须可靠地固定,不应窜动。固定方式根据产品的结构选定。

4.食品相关产品包装车间应洁净无粉尘,具有消毒设施,进出口应有明确标识,且人流与物流进行区分。包装材料采用食品级包装用的塑料薄膜或纸袋等。

6.产品标识

1.产品标识标签应按标准注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规格型号、出厂日期、保质期和执行标准号等信息。

7.入库

1.成品应有相对独立的存放场所,应有序放置于成品仓库内,成品堆放区划分明显,标示清晰(品名、数量、批号、合格状态)。仓库应该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防火等设施,相对隔离存放。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企业环境

1.保持厂区内外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2.生产、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且加以区分,不得互相影响。

3.应与有毒有害源保持一定距离。

4.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合理布局。

5.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影响。

6.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二)生产场所

应具备有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干燥车间、成型车间、包装车间等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场所。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具备消毒车间。

1.生产车间应清洁安全并建立有关清洁生产的制度。

2.生产车间内应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防尘设施。

3.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车间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生产区域内应配备更衣室和洗手设施等公共设施不应给生产带来污染。

4.生产用水应采用生活饮用水,生产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5.车间应分别建立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进入车间,工作服应保持洁净。

(三)生产设施

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2.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防尘、防腐、通风、污物处理等设施,并维护完好。

(四)仓库要求

1.企业的库房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地面平整。

2.应有防火、防漏、防潮、防尘、防虫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3.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应离地、离墙存放。

4.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分别存放并明确标识。

(五)人员要求

1.企业领导应了解与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并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常识。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企业领导应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应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3.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4.生产操作人员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5.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如食品相关产品企业还应对直接接触产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和相应技术、技能的培训,对个人卫生进行控制,相关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安吉县竹制品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基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竹拉丝、竹凉席、竹板材类企业安全生产整治。

一、机械设备

(一)通用部分

1.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轮有罩、轴有套、洞有盖、沟有板、台有栏,危险区域要有隔离设施;

2.防护装置结构合理、焊接牢固,无严重变形腐蚀、裂纹断开等缺陷;

3.电气连接良好齐全,PE连接符合,紧停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二)资料部分

1.设备、设施、工具应建立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分布状况的台帐;

2. 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

4.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定期保养、维护;

5.设备应有日常使用状况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二、电气设施设备

(一)变配电部分

变配电站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二)低压电气线路部分

1.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2.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3.要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4.应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

5.不允许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固定线需采用难燃塑料管、金属管防护。

(三)动力(照明)配电箱(柜)部分

1.箱、柜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箱、柜体PE可靠。配有漏电保护器;

2.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3.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

(一)管理要求

1.所有危化品建立台帐档案,进出有记录;

2.各类危化品有齐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与有资质的危化品供应商签订供应和运输合同。

(二)使用要求

1.生产现场危化品存放,符合安全要求;

2. 现场危化品存放地点应设置危化品安全警示;

3.危化品的领料及使用有记录,临时存放要符合安全规范;

4. 危化品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安全作业环境与职业卫生

(一)厂区环境要求

厂区道路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志。

(二)车间环境要求

1.车间实行定置摆放;

2.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3.作业区域地面平整,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4.车间应按规定配备应急器材,标志设置明显。

(三)职业卫生要求

1.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台帐。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对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场所进行合理治理,暂无法及时治理的应制定措施和计划。

五、管理措施

1.建立安全责任体系;

2.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规范安全生产投入;

4.依法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5.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完善车间、班组管理;

7.规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吉县竹制品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本标准适用已建成的竹、木加工场所等可燃物品生产、经营用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单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同一时间生产、逗留人数超过10人,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安全疏散

(一)生产经营用房设置在2层及以上楼层时,应配置两部以上疏散楼梯(楼梯距离不应少于5米),当每层建筑面积均不大于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生产、逗留人数少于5人时,可设置一部封闭(实体墙和可自行关闭的钢质门)的疏散楼梯或一部室外楼梯,室外楼梯净宽度不小于0.9米、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二)室外连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门窗等进行封闭,连廊净宽不小于1.1米、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

(三)生产经营用房内不得住人(包括阁楼、夹层);

(四)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二、防火间距

生产经营用房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不足的应在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采用实体砖墙封堵。

三、耐火等级

经营用房房屋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使用钢结构的房屋建筑,梁、柱应做防火处理。如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房屋粱、柱可不做防火处理。

四、电线敷设

(一)明敷的电气线路必须套用阻燃或金属管进行保护;

(二)严禁私拉乱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

(三)电气线路必须安装匹配的空气开关。

五、消防设施

(一)应选用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一具进行配置,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

(二)应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点式感言火灾探测报警器、智能火灾预警系统等);

(三)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采用自来水延伸式改造,每层末端试水阀,管道应采用管径不少于15毫米的镀锌钢管,最不利点水压低于1公斤的,应在高出设置不少于6吨的消防水箱,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统一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或在每个房间设置消防应急水龙头(配置增压水泵,确保水源、水压稳定,张贴醒目标识,配备足够长度的消防软管,确保达到室内任一点);

(四)应配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三层及以上的场所还须配置火场逃生应急箱(防烟面罩、安全绳、手电筒等)。

六、管理措施

(一)生产经营场所属于出租性质,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职责;

(二)消防车道,疏散车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三)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建筑周围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构筑物

(五)三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一至二层房间窗户或阳台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设置明显标志。


安吉县竹制品企业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的竹、木加工场所等可燃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行业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违法建筑、高层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内的场所整改。本标准中所指的合用场所为: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的场所。

一、防火分隔

(一)居住部分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内;

(二)居住部分不得用于出(转)租或设置员工宿舍,仅限房东或生产经营业居住,且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和水泥楼板进行分隔。

二、安全疏散

(一)生产、储存、经营部分

1.设置在2 层及以上楼层时,应配置两部以上疏散楼梯,当每层建筑面积均不大于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生产、逗留人数少于5人,可设置一部封闭(实体墙和可自行关闭的钢质门)的疏散楼梯或一部室外楼梯;

2.产、储存、经营用房内的阁楼(夹层)不得住人。

(二)居住部分

疏散楼梯必须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分开独立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同幢建筑各户屋顶应相互连通。

(三)通用要求

1.室外连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门窗等进行封闭,连廊净宽不小于1.1米、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

2.室外楼梯净宽不小于0.9米、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3.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三、电线敷设

(一)明敷的电气线路必须套用阻燃或金属进行保护;

(二)严禁私拉乱接,不得使用破损或不合格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

(三)电气线路必须安装匹配的空气开关

四、消防设施

(一)应选用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一句进行配置,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

(二)应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点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只能火灾预警系统等);

(三)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采用自来水延伸方式改造,每层末端试水阀,管道应采用管径不少于15毫米的镀锌钢管,最不利点水压低于1公斤的,应在高处设置不少于6吨的消防水箱,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统一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或在每个房间设置消防应急水龙头(配置增压水泵,确保水源、水压稳定,张贴醒目标识,配备足够长度的消防软管,确保达到室内任一点);

(四)应配置消防应急照明,三层及以上的场所还须配置火场逃生应急箱(防烟面罩、逃生绳、手电筒等)。

五、管理措施

(一)合用场所内属于出租性质的,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职责;

(二)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三)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建筑周围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构筑物

(五)三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一至二层房间窗户或阳台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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