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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内容和职责,国家林业局近日出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   《规范》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包括: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建设项目。同时,明确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确定。   《规范》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大中型矿山等类型进行了界定。对临时占用林地类型进行了划分,包括工程施工用地,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规范》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提交的部分申请材料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要按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林业行业标准编制;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规范》对林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现场查验、公示、审查时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有审核审批权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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